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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音江: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根基

时间:2024-08-27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

摘要

陈音江: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根基

■陈音江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于今年7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突出矛盾问题,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争议解决规则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布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其在规范经营者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传统消费领域的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依然突出;另一方面,新兴消费领域的“大数据杀熟”、直播带货侵权、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不断出现。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条例》立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内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着力于解决当前各种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夯实法治根基。

聚焦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条例》针对当前有关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老大难”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停业或迁移场所应提前告知。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对预防和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起到一定作用。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针对直播带货侵权、自动续费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条例》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条例》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为经营者划定了更清晰的守法底线,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证据。《条例》还补充了经营者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义务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这些规定既突出了多方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理念,又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

总之,《条例》立足于解决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细化和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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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音江: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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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音江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于今年7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突出矛盾问题,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争议解决规则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布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其在规范经营者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传统消费领域的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依然突出;另一方面,新兴消费领域的“大数据杀熟”、直播带货侵权、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等问题不断出现。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条例》立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内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着力于解决当前各种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夯实法治根基。

聚焦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条例》针对当前有关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老大难”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停业或迁移场所应提前告知。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对预防和解决预付式消费问题起到一定作用。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针对直播带货侵权、自动续费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条例》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条例》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为经营者划定了更清晰的守法底线,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证据。《条例》还补充了经营者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义务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这些规定既突出了多方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理念,又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

总之,《条例》立足于解决现实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细化和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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