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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必要时可与消费者签署风险提示书

时间:2021-04-19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张丹

摘要

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4月16日上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地方金融组织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的义务。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清偿?”针对很多金融消费者最担心的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有权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例如,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或是限制其重大资产处置,或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东的权利等。

  一旦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条例提出,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条例还特别提出设立“双罚制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记者 张楠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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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必要时可与消费者签署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4月16日上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地方金融组织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的义务。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清偿?”针对很多金融消费者最担心的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有权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例如,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或是限制其重大资产处置,或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实际控制人、有关股东的权利等。

  一旦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条例提出,本市应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条例还特别提出设立“双罚制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记者 张楠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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