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发展了,消费者维权意识也随之增长了,这是个好现象,随之而来的是,掌握了维权技巧与知识后,当前消费者呈现出 “过度维权”的现象,很多消费者在遭到权益侵害过度维权甚至恶意索赔。
实践中,有部分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维权观念存在误区,动辄向经营者主张“假一赔十”或是精神损害赔偿,更有甚者向经营者漫天要价,甚至恶意索赔。比如,近日消协处理的投诉纠纷中,有个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包装食品品里边发现了异物,于是,在没有食用的情况下,向商家所要5万元的赔偿,理由就是包括了精神损失费。计算记起来,消费者所要的赔偿额度是其购买商品的2900倍,其实按照《新消法》,消费者索赔的金额仅为500元。
一、消费维权过度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现实的投诉纠纷调解中,我们遇到的过度维权类型,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推卸责任型
消费者在自认为遭受消费侵权后,不能理性分析各自的责任,将责任一味地退到商家身上。出现产品故障问题,消费者认为这就是商家的问题,要求商家退货赔偿。
(二)无理取闹型
如2015年9月受理的一个艺术摄影投诉。消费者谢某参加某艺术影楼活动,588元包的两个套系的艺术摄影,在取照片是发现,人物造型不符合自己心理预期,而且,认为光圈,明暗对比都不理想,于是大闹影楼要求退款决,影楼没有答应,消费者就投诉到消协,消协调查了解了全部事实以后,对影楼进行劝解,虽然现行北京市影楼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艺术摄影的光圈,角度,敏感的指标,但是消费者确实对摄影部满意,让影楼做出一部分让步,影楼在消协的劝解下,决定为消费者重新摄影,送消费者全新套系,消费者被告知不能退款后,心情特别不好,对于消费者的口头告知当时就表现了极端不满。而对于此项投诉,消协能做的也只能如此,毕竟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定可以依从。然而消费者并没有因此而止,不停劝阻,几次三番去影楼闹,到相关部门来电来函,上门,造成很差的影响。
(三)漫天要价型
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快速增长,自以为掌握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对商家漫天要价,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维权,无理取闹。比如,近日消协处理的投诉纠纷中,有个消费者因为经营者宫廷烤鸡产品里边发现了苍蝇,于是,在没有食用的情况下,向商家所要5万元的赔偿,理由就是包括了精神损失费。计算记起来,消费者所要的赔偿额度是其购买商品的2900倍,这 ,其实按照《新消法》,消费者索赔500元也就是极限了。
(四)骚扰破坏型
在商家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时,消费者不寻求正当的解决途径,仍旧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旧思想,在经营场所大吵大闹,影响其他消费者,限制消费者消费,破坏经营场所和经营所用电脑等办公用品,阻止商家经营。
甚至有些过度维权行为升级为暴力行为,威胁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犯相关法律。
(五)得寸进尺型
如2012年的一个投诉,消费者陈小姐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重20.37克的千足金项链,当时金价445元/克,饰品加工费240元,合计9305元。2013年12月4日,陈小姐拨打12315,投诉称该项链出现断裂,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来消协投诉,经了解,陈小姐的项链出现断裂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商家已答应免费为其维修,可陈小姐不认可,坚持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经工商人员检查,该黄金项链没有质量问题,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书也齐全。调解时,陈小姐才向工商人员道出实情。她也明白项链质量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由于这一年时间黄金价格从她购买时的445元/克下跌至312元/克,使其损失了2600多元,因此她想让商家也承担一些责任。黄金价格下跌致使持有黄金者损失财产是正常的市场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她的这一做法,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畴。陈小姐非常不满,最后工作人员决定终止调解。
二、消费维权过度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真空催生维权过度产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出台的,距今已有17年,经过2013年修订,已经基本满足当前消费的需求,但是社会发展迅速,各种消费方式层出不穷,消法应积极动态的适应当前的消费纠纷,对于规定赔偿额度范围太宽,个别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实施的,也给消费维权产生困难,催生消费维权过度的问题,应该引起相关机关的重视。
(二)商家态度问题促使维权过度升级。
从目前大多数案例来分析,在消费者提出的维权要求时,商家的态度太过强硬或者商家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敷衍推脱的态度,言语上有过失,消费者的“面子”过不去,才造成了过激的行为。
(三)维权意识过强导致维权难以完成。
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过强,或者盲目认为消法就是支持消费者无限制的维权。同时又掌握经营者顾及负面影响、息事宁人的心理,开始漫天要价。虽然我们常说“顾客就是上帝”,但是并不代表消协支持消费者过度维权,过度维权增加了维权成本,也导致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变得难以解决。
三、防止消费维权过度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填补消法空白。
过去维权给人的印象都是“受害者”、“受委屈”,如今有了消法的保护和消保委的帮助,维权已经是“理直气壮”,甚至是“霸道强势”。从过去的“维权困难”到现在的“维权过度”反映都是我国在维权方面的立法的不健全。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订,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将更加具体,对于被侵权后的赔偿也将更加细化;另一方面,就经营者的权益而言,有商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商家保护法》以避免消费者得“法”不饶人,因过度维权给商家带来损害。
(二)诚信沟通,相互理解信任。
有很多消费维权事件中出现过度维权的原因,最主要是由于商家和消费者缺乏沟通,在出现侵权后双方缺乏理解信任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作为第一责任人,商家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首先应该为消费者出谋划策、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更不应该在言语上激怒消费者,给问题的解决造成困难。其次,商家应该立即联系厂家,向厂家反映产品存在的情况并寻求解决办法。本着谦虚的心理,把每一次投诉都当做是一次友善的建议,才能提高产品,提高服务。
消协部门,应该灵活地运用消法赋予消协机关的八项职责,。指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消费者信得过的消费环境,尽量将消费纠纷拒之门外。在发生消费纠纷后,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劝经营者以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为出发点适当让步,补偿消费的合理损失,同时劝解消费者以法律和事实为根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学习消法,维护合法权益。
过度维权行为,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薄弱。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了解消费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过度的消费维权行为不但会增加了维权成本,也难以得到消法的支持。
消协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应该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等各种媒体途径宣传和引导消费者适度维权、理性维权、合理维权。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进店进厂进社区,主动给消费者讲法讲理讲权益,既要鼓励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又要提醒消费理性维权、适度维权。
(四)、呼吁监管部门行使好自身职责,教育管理好辖区商家,是他们做到自律,自省商家要做到自律。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商家要善待消费者,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可以立于长久的不败之地,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失去诚信,否则虽然可以得利于一时,但失去的是消费者永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