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贷,至少可节省几十万元利息……”随着“提前还贷潮”的出现,不少贷款中介兜售起“转贷降息”的业务,还有的先以低价贷款手续费吸引消费者,放款后又以“走账”“走流水”为由收取巨额服务费,待消费者还款时再以合同为由设置障碍。针对这些陷阱,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各地即日起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那么,贷款中介忽悠人的陷阱具体有哪些?金融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
陷阱1
假冒金融机构
张某因有资金需求在网上点击了一个小额贷款广告后,陆续接到多家自称“银行贷款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因张某征信良好,“银行”为其授信了一笔大额贷款,低息、当天放款、零手续费等。在来电人一番游说下,张某按要求来到某写字楼,经多方了解后确认该“贷款中心”与银行毫无关系,只是一家贷款中介。
法官释疑
贷款中介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融资顾问、信息咨询等贷款居间服务的机构。目前,贷款中介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类金融信贷业务中,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备案许可登记制度不明、地域差异性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手段及力度有限等问题,导致行业发展较为混乱,因贷款中介导致的各类陷阱及违法违规风险层出不穷。
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贷款中介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后,经常假冒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业务。实践中,银行一般不会与贷款中介建立合作,消费者在接到电话称其是“银行信用卡中心”“银行贷款审核中心”“贷款合作中心”等说法时,其实都是诱骗借款人的虚假宣传,一定不要轻信。通常,银行授信均需在借款人申请,并审核征信及贷款资料后才能做出,因此对于在电话或短信中直接宣称“银行为您授信xx万额度”的说法,可认定为不正规宣传甚至欺诈行为。
此外,借款人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点击弹窗贷款广告,不通过间接渠道提交贷款信息,如有贷款需求,应直接联系银行或通过银行官方App进行查询办理。如果消费者通过手机App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不要轻易将手机交由他人操作,应高度重视保护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信息、其他形式动态密码等个人金融信息,尤其要重点关注验证码、密码和人脸识别等的使用,避免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陷阱2
虚构贷款用途
李某在参加老年人旅游活动中认识了导游王某,王某热心推荐了一款高收益股权投资产品,并表示李某不需要提供任何现金,可以由贷款中介公司用房屋办理经营贷款后进行投资,并且由专业担保公司为李某的房屋抵押提供反担保,李某只需按月收钱即可。基于信任,李某向王某推荐的公司提供了办理贷款的全套手续,并签署了合同。业务办理后,李某仅收到5个月的收益,便收到银行通知,称因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李某多次与贷款中介、理财公司及王某联系未果,才明白自己已经受骗。
法官释疑
实践中,借款人因受到不法贷款中介的诱导而办理本不需要的贷款,或办理与实际用途不符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的涉房养老案件中,约80%的借款人均是在贷款中介或理财公司的营销下办理了贷款,并按照中介公司指示将贷款违规投入理财市场,并由此产生损失。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消费、投资及贷款需求,防范“被诱导”及理财冲动,诚信申请并合理使用贷款,一定要知道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均属于严重违反监管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近年来,银行贷后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审查手段更为全面,一旦银行跟踪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贷款,随时可能提前收回贷款,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征信受损,并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3
伪造贷款材料
老股民王某偶然获得一条“内幕消息”,便想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终实现财务自由,但苦于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偶然间贷款中介张某与王某联系,表示在王某支付高额“包装”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保证其100%贷款成功。后张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抵押财产及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方式,帮助王某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全部投入股市。后王某投资失败,借款到期无法归还。最终王某及张某均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释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为了获取贷款,非法贷款中介对借款人征信、流水、证明文件、基础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包装甚至伪造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借款人来说,虚构材料办理贷款可能触犯包括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诸多罪名,风险极高。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此外,伪造贷款材料的过程极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导致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重复非法利用,引发一系列不可控风险等。因此,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贷款中介材料造假行为不默许、不放任,勿因侥幸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陷阱4
号称能“洗白”征信
因担心自己有两次信用卡逾期记录而无法办理贷款,刘某找到贷款中介公司。对方称可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洗白”征信,并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包装,保证当天办理大额优惠贷款,由此向刘某收取了1万元征信处理费、1万元包装费以及贷款金额2%的服务费。刘某付款后,顺利办理了某城商行的30万元贷款。但事后刘某了解到,该贷款中介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征信“洗白”及还款能力包装,相关贷款产品在该城商行的App内均可自行办理,且不需要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均可当天放款。
法官释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对个人贷款申请明确要求,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利用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急于用钱或征信有瑕疵等因素,以“增加额度”“优惠利率”“内部通道”“迅速放款”为名,收取与实际服务内容不对等的畸高费用。消费者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咨询并办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我国征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只有上报的征信机构才能修改、更正,且相关程序极为严格,贷款中介公司不存在对征信进行“洗白”的可能。且银行对于逾期征信的影响有专门的审核标准,在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90天以内的少数非恶意小额逾期,一般不会对贷款办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陷阱5
手续费繁多“上不封顶”
张某为办理10万元贷款,与贷款中介公司及其推荐的另外三家公司一共签署了四份合同,分别约定了贷款服务费、包装费、渠道费以及账户管理费。贷款到账后,贷款中介又收取了走账费、取现费,导致张某实际到手使用的仅剩6.1万元,被扣除费用高达39%。
法官释疑
实践中,非法贷款中介往往先以低手续费吸引借款人,但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以不同收款主体、不同名目、不同合同的方式,收取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放款手续费、渠道费、垫资费、保证金、押金等十余种费用,且累计费用畸高。贷款中介通过主体及合同的变化,将部分收费“合法化”,借款人难以防范,法院审查及认定也存在困难。而正规金融机构在申办贷款过程中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着重审查合同条款、收费条件、收费主体,特别是计算综合息费成本,切不可因急于用钱,忽视贷款风险,掉入融资陷阱。
陷阱6
串通设局欺诈借款人
高某为“盘活”固定资产,在贷款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以垫资方式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提前还款,并通过伪造虚假交易合同及公司证照的方式办理了某银行经营贷。贷款发放至中介公司掌握的受托账户后,中介公司以规避资金监管为名,口头告知高某需将款项转账至6个个人账户后取现。此后,其中4人的款项均于当日取现后交至高某,但另有2人的款项,中介公司一直以账户被银行“监管”为由拖延到账。期间,垫资公司则持续向高某计收高额垫资费用。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款项至今未能追回。公安机关查明6个账户均是由中介公司职员或关联人员控制,不存在任何监管,而垫资公司与贷款中介公司也属同一人实际控制,长期通过拖延到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垫资费用。
法官释疑
按照监管要求,经营贷均需要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银行将款项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下,该账户则常由贷款中介公司提供并掌握,账户收到款项后,极易出现中介公司串通他人卡扣贷款资金、临时增加收费标准,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在需要垫资的情况下,部分借款中介公司还可能串通垫资公司甚至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恶意拖延贷款进程,收取高额垫资费。因此,借款人应警惕向无关账户的转账要求,对以“刷流水”“走账”为由伪造贷款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等转账行为不予配合,严格把控资金风险。同时,借款人应当提高证据意识、风险意识及维权能力,在出现贷款中介临时增加额外费用或资金无法到账,可能陷入不法中介陷阱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报警、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