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招生简章不得贩卖焦虑;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师资、收费、招生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
手册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经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道德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营利性机构。
市教委明确,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线下培训应在每日20时30分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21时前结束。线下培训每节课不超过45分钟;线上培训每节课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内容、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线下培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培训机构还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线下培训视频保存自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线上培训视频保存自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培训场所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包括教室、休息场所在内的全部重点部位。
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
在从业人员管理上,手册明确,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所有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需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招生简章不得贩卖焦虑
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也进一步严格。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应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规律,不得存在贩卖焦虑、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以及各类违背商业道德的内容;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此外,市教委还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规范提前收费时间。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学生及家长使用培训贷、分期贷款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某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记者 李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