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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来源:消费者网   

1015日,第六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会议作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24年年会的第二阶段,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和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协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以及首都各大高校的6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线下会议并进行交流探讨,其他专家学者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曹三明主持会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在年会致辞中强调,一是要认真学习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党中央的决定贯彻落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中去。二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具有高水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要加强对新时期新征程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再上新台阶。他强调,现在面对的新情况,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是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高涨与合法权益保护体制机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是互联网经济、人工智能高速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未能与时俱进之间的矛盾。没有消费就没有消费市场,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没有健康的消费市场乃至市场经济,更没有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必须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实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抓手,深化学术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作年会报告并强调,消法研究会成立以来,从不空谈理论,始终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最前沿,紧紧抓住消法领域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研讨。本次年会探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就是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他还强调,在直播间对带售商品广而告之,就属于互联网广告,是信息时代广告的网络形式。通过网络直播宣传商品,必须遵循《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对直播间里的宣传加强监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音江在会上介绍了“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播带货消费维权现状及有关问题。他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品一械”广告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但在直播间里,主播宣传推荐“三品一械”产品行为并未纳入有效监管,导致各种“三品一械”网络直播虚假宣传、违规广告代言等侵权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老年人沉迷网络视频,更容易受到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功效的网络视频欺骗和误导,导致权益受到损害。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和消费者网联合开展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年来,反映“三品一械”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问题的舆情较多,占比30.50%,其次是销售误导(17.66%)和产品品质(17.15%)等问题舆情。其中药品、保健食品直播带货问题舆情相对突出,不少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或治疗功效。体验调查发现,部分“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样本涉嫌虚假宣传、价格误导和不公示证照信息,有的主播甚至在直播间宣传一般保健品具有抗癌和防癌效果,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卷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渠道购买“三品一械”产品,最担心和遇到最多的都是虚假夸大宣传问题。79.31%的受访者认为主播在直播间介绍“三品一械”产品会起到广告宣传效果,81.78%的受访者认为网红明星主播会起到广告代言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长张进先在发言中指出:一是我国网络消费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以网络购物、网络直播等为代表的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电商直播带货的“野蛮生长”与“蒙蔽式”消费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二是直播带货“三品一械”行为的法律特征:1.它是集广告宣传与网购于一体的民事行为;2.其消费者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主体;3.它直接涉及人权保护。三是加强市场监管:1.明确界定各类电商主体的责任; 2. 要像治理腐败一样治理假货; 3. 尽快建立直播带货“黑名单”制度;四是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1.提升消费者的防范意识;2.提高消费者维权知识水平;3.加强网购法治宣传;五是以良法善治促进消费市场优化升级:1.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专章,明确各类网络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2.加强行政执法,解决制度空转问题,让法律长出牙齿;3. 加强社会共治,完善电商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和互联网监管研究部副主任李桐认为,“三品一械”网络直播营销目前暴露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主播专业水平、售后维权方面。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产品合法性审核,关注产品是否具备正规的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化妆品备案等合法手续。二是主播行为规范,例如主播是否如实介绍产品信息,有无故意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压实平台责任,如直播平台是否对商家和主播进行有效审核和管理,平台的规则制定是否合理等。建议从标准、规则和认证的角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一是制定严格的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要明确产品的成分、功效、安全性等要求;直播营销标准,规范直播内容和行为,明确主播的资质要求、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广告宣传要求等;直播营销选品标准,对供应商的资质及产品来源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假冒伪劣及非法流通产品。二是完善规则制度,其中包括广告审查规则、投诉处理规则、责任追究规则等。三是加强认证管理。其中包括产品认证,对“三品一械”产品实行严格的认证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主播认证,对网络直播主播进行认证管理,提高主播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直播平台认证,直播带货平台应加强对入驻的“三品一械”商家的资质审核,确保商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最后,要推动社会共治,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消费者普及三品一械知识、直播购物注意事项等,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刘俊海认为,消费是市场经济的起点与终点,是增强经济活力的牛鼻子。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能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公平竞争,增加财税收入,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议按照“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法治理念,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一是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要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建议扩大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适用范围,激活公益诉讼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联动机制。要做到“双升双降”,必须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协同共治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完善行政监管体系,预防监管失灵,消除监管盲区、监管漏洞与监管套利,铸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公信力。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吕来明认为,现有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销售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三品一械”的广告审查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但目前缺乏一个如何认定构成广告的中间环节,在实践中并不统一,大部分情况下对网络直播问题一般不认定为广告,而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进行规制。因为广告有严格的监管,有事先审查程序,而一般的宣传不受广告监管,不进行事先审查。主播在直播间的宣传介绍,平台不可能随时实时去制止,所以出现了各种乱象。所以有几个建议:一是建议在执法或者认定标准方面,如何认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是不是构成广告,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引;二是在主播行为的要求上落实相关规定,涉及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主播应该取得相应的资质,保障安全底线。三是建议在直播过程中,主播责任和商家责任要明确,在一定情况下也应该共同承担。比如,商家产品本身可能没有问题,但主播在直播间虚假宣传,民事责任方面,商家应对主播的行为应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监管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播进行处罚;四是目前来说主要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处罚直播间运营者,要同时对虚传宣传的主播个人予以处罚。五是平台责任方面不仅是限于前期的身份审核和资质审核,动态监测也要加强,同时要区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带货主播、商品经营者等四个主体的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广告与商业宣传的区别是什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也难以根据现行法律作出明确界定。从广义上讲,广告也是商业宣传的一种表现方式,是种属关系。但是,我国现行法又将广告与商业宣传相区分,虚假广告的处理适用《广告法》,而虚假宣传的处理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力度也不相同。在直播电商中,广告与商业宣传更是难以区分。主播在长达一、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对商品的介绍、推荐以及与观众的互动内容中,哪些属于商业宣传,哪些属于广告,无法一一区别,往往交织在一起。但不可否认的是,直播内容相当一部分都属于广告。根据有关“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规定,此类广告在播出时必须显示批准文号且显著标识重要内容,并应当在视频广告中持续显示。这些要求在直播过程中难以落实,这就意味着通过直播带货销售“三品一械”往往会违反法律规定,招致行政处罚。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一种方式是禁止通过直播带货销售“三品一械”,从根本上杜绝因此导致的广告违法行为;二是放宽对“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管;三是直播平台严加监管,直播间运营者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要求,实现既能对“三品一械”直播带货,又不违反现行法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和播出的要求。目前来看,第三种方案是较为可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认为,直播带货是主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直播带货与不带货的网络直播有明显区别,直播带货不仅仅是简单的直播,而是一次精准的营销策划,背后有一个团队负责货品的甄选、‌打折、‌客服等工作,其收益来源主要是通过卖货获取销售分成。不管主播在整个直播过程中讲了多长时间、多少内容,其间总会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作出有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推荐、介绍,这些有关商品的推荐和介绍的内容构成互联网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第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和各网络直播平台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禁止任何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同时,考虑到我国存在众多药食同源的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医疗保健作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应以立法的形式,禁止任何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夸大宣传普通食品的医疗保健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薛克鹏表示,“三品一械”直播带货的主播宣传问题,其实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有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食品有食品安全法,涉及药品有药品管理法,涉及医疗器械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其行为都有规定,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做,包括法律定性、监管部门和违法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都有规定。但现实中,这些法律经常失灵了,这还不只是在直播带货领域,其他消费领域也同样存在。所以我们不能一味地探讨消费者如何维权,这样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不能找到最好的答案。目前主要是没有把消费和高质量发展连在一起,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没有消费就没有投资,没有消费就没有经济发展,发达国家都重视保护竞争,重视保护消费者,没有充分竞争就很难保护消费者,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很难有经济发展。目前主要是重视营商环境,但如果没有好的消费环境就没有好的营商环境。所以国家一定不能逃逸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都规定了很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职责,现在关键是要落实好这些规定,真正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系起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业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周清杰认为,直播带货是由数字技术与商贸活动相结合所催生的一个新业态,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虚假宣传等不和谐现象。本人认为应该通过社会共治来解决这些问题。好的制度能促进经济繁荣,实现市场有序发展。三品一械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繁荣,也需要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设计。正式的制度形成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建构主义,就靠理性的精英来建构来设计。还有一种奥派的观点,靠市场自发形成自发性。三品一械直播带货市场的社会共治,实际上是两种制度形成思路的融合。在正式制度的构建和执行中,一方面立法者有责任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执法者认真履职。消费者、生产者、中间商、媒体、专家其实都有各自的责任,在互促共进中塑造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消费者要成为市场终极的约束者,理性消费,拒绝不合格的低价产品。生产者在社会共治中是第一责任人,提高服务意识。主播、平台也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强化选品能力,将不合格产品阻挡在直播间之外。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表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信用监管不可缺席。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确立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信用监管是中国社会治理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它开拓了信用治理的全新路径,推进了政府的有效监管,信用监管是实现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中,数字信用成为数字治理的新基石,为食药和电商监管开辟了第二种可行性。建议探索“法治+信用”双驱食品产业的监管模式。以法治刚性与信用韧性的治理功能有机结合,构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监管体系。即,法治方面,坚持投诉信息“全量公示”原则,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数智方面,数智驱动监管关口前移;信用方面,创建以电商主播、电商平台和商品三类监管对象为重点的“三三三”信用监管模式。

与会专家认为,针对“三品一械”直播宣传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要尽快完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相关法规制度,明确直播内容的法律属性和主播等主体的责任。建议参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三品一械”直播带货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主播在直播间宣传推荐“三品一械”及相关食品内容的法律属性,细化有关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早日将直播间里的“三品一械”宣传纳入有效监管。此外,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三品一械”直播带货违法违规问题;平台要对“三品一械”直播内容加强审核管理,严控各种虚假夸大等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行为;有关直播主体应依法开展“三品一械”直播带货业务,不得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和正规商家购买“三品一械”产品,遇到权益受损问题依法维权。

最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对第六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暨“三品一械”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质量报、中国新闻社中新经纬、法治日报法人杂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新京报、法治周末、财新周刊、凤凰网、消费者网等20余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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